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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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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商標之審查官分為商標高級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第3條商標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並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者。…第4條商標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並具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資格者。二、…第5條商標助理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第6條商標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商…第7條本條例所稱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商標主管機關舉辦之商標高級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第8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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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