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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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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
第十三條
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表載明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但外國人或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者,免予記載。申請人為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者,應另檢附設立登記或其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商標專責機關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第一項書面申請之書表格式及份數,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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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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