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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 前項委任,得就現在或未來一件或多件商標之申請註冊、異動、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相關程序為之。 代理人權限之變更,非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專責機關不生效力。 代理人送達處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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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