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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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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第6條
本專款之分配標準如下: 一、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五十,依各工會會員人數級差分配之。 二、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三十,依各工會工作性質與港口之相關程度分配 之。 三、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十,依各港口收益狀況分配之。 四、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十,依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之區別分配之。 有關各工會之基本數及其加權數之計算公式,由管理小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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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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