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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第7條

本專款經管理小組開會審查通過後,由本會依分配數額,每六個月撥交直 轄市、縣 (市) 政府,以代收代付轉撥各工會。 各工會應於公營銀行或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專戶,保管與運用本專款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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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