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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第8條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之範圍如下: 一、急難救助。 二、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或慰問金。 三、退休補助。 四、文康活動。 五、福利設施。 六、其他有關員工福利事項。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支出,不得超過所得分配款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 款之職業災害團體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於當年度如有結餘,應併入下年度內運用。 前項結餘專款之運用範圍,限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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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