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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 第10條

登記證分甲乙丙三種,填發標準如左,其格式另定之。 一、甲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二條各款喇嘛用之。 二、乙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用之。 三、丙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四條各款之喇嘛 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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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