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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
› 第7條
喇嘛登記辦法 第7條
本辦法
第三條
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
第四條
各款喇嘛聲請登記時,須由 各寺廟領袖喇嘛造具某地某寺某得木奇以次各喇嘛聲請登記名冊,依次開 列所屬喇嘛職別、姓名、年齡、籍貫以及過去經歷等項連同原領度牒,呈 由本廟所該管官署轉送呈蒙藏委員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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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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