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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 第2條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回收廢棄物,其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
第五條
第六項所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二、依本法
第十五條
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 三、依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之事業廢棄物中,其廢棄物種類與前二款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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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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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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