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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執行機關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來源如下: 一、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民眾自行分類之回收廢棄物,直接交由執行機關變賣所得者。 二、執行機關自廢棄物回收設施中取得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三、執行機關自行於一般廢棄物中予以分類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四、執行機關於焚化爐或掩埋場中取得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者。 五、執行機關回收之廢機動車輛變賣所得者。 六、執行機關回收廚餘製作之培養土變賣所得者。 七、執行機關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所收取之費用者。 八、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專戶之利息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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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回收廢棄物,其來源如下:一、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二、依本法…第4條執行機關得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執行機關執行前項工作得收取費…第5條執行機關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運用:一、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第6條執行機關以提撥前條第二款獎勵金之方式,運用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時,應自每年三月一日起至翌年…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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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