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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執行機關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應本專款專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運用: 一、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二、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之獎勵金。 三、協助執行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四、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之費用。 五、執行廢棄物回收清除相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之死亡濟助金。 六、執行機關實際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所生訴訟及賠償等之相關費用。 七、建立轄區內廢棄物回收體系(含拾荒者)之相關費用。 八、以獎勵金以外之方式,評比及獎勵廢棄物回收績優單位等之相關費用。 九、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等之相關費用。 十、補助機關、學校、團體、村(里)或社區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十一、補助機關、學校、團體、村(里)或社區等辦理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業務之費用。 前項廢棄物回收變賣所得款項,執行機關得以代收代付或列入預算方式辦理;其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執行機關應在代庫金融機構設置專戶,並應擬訂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第四款購置廢棄物回收及清除相關機具、設備及車輛之費用,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並列入公務機關財產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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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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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回收廢棄物,其來源如下:一、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二、依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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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回收廢棄物,其來源如下:一、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二、依本法…第3條執行機關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來源如下:一、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民眾自行分類之回收廢棄物…第4條執行機關得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執行機關執行前項工作得收取費…第6條執行機關以提撥前條第二款獎勵金之方式,運用變賣回收廢棄物所得款項時,應自每年三月一日起至翌年…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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