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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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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