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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5條

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第十一款現金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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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