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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並按月編製執行進度表,於次月十日以前送執行機關;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年度執行成果,於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送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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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