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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 第16條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附則
依本辦法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除
第八條
另有規定外,其與政府機關所定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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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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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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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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