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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第18條

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職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 二、僱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失業勞工之企業,得申請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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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