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第10條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依第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提申請,應於收到書面資料後辦理現勘及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通知業者補正,且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超過總補正日數或次數者,應駁回其申請。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總補正次數不得超過三次,屆滿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公私場所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致無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作成改善期限之准駁,該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准駁前,不適用附表第二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周界之標準值。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二、q:任一污染源所屬各…第3條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值、周界標準值及換算係數如附表。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第4條排放標準中未列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應依下列方法計算其排放管道之排放標準:一、低…第5條各種污染物之排放管道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第6條周界測定指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第7條周界測定之採樣時間,氣體污染物為一小時,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為二十四小時。但中央主管機關之標準檢…第8條既存污染源未能符合附表第二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周界之標準值者,公私場所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第9條公私場所既存污染源提出風險管理計畫,可將既存污染源之排放改善至優於附表第二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第11條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看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