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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第3條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3條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值、周界標準值及換算係數如附表。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訂有較嚴格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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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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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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