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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7條

周界測定之採樣時間,氣體污染物為一小時,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為二十四小時。但中央主管機關之標準檢測方法訂有採樣時間者,則依該標準檢測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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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