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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申請並繳納審查費翌日起,隱匿個人資料後,將申請資料之下列事項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一、計畫目標。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 五、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及濃度,及預估需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 六、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監測設施、防制設施或儀表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及使用狀況。 七、公私場所設立施工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設施。 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九、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明書。 十、檢測計畫摘要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應公開之資訊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應於提出申請資料前或取得核准(定)文件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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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