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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6條

審核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作成准駁之決定,經審查申請文件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通知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未繳納審查費者,駁回其申請。 審核機關審查前項申請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核定應予公開: 一、對公益有必要。 二、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第一項申請核准(定)文件保密經作成准駁決定者,應於准駁決定送達日起十五日內依第三條規定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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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