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 第6條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6條
審核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作成准駁之決定,經審查申請文件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通知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未繳納審查費者,駁回其申請。 審核機關審查前項申請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核定應予公開: 一、對公益有必要。 二、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第一項申請核准(定)文件保密經作成准駁決定者,應於准駁決定送達日起十五日內依
第三條
規定公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應於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第3條
公私場所於取得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核准(定)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隱匿個人資料後,應將下列…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月底前公開前六個月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第5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應公開之資訊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應於提出申請資料前或取得核准(定)文件後七…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將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時,應…
第8條
本辦法發布前公私場所已取得第三條應公開之核准(定)文件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於中央主…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看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