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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於取得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核准(定)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隱匿個人資料後,應將下列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一、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及其申報資料: (一)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 (二)製程名稱、主要設備及排放口。 (三)污染排放及污染防制方式規定。 (四)防制設施操作條件規定。 (五)排放管道設置規定。 (六)污染物排放之監測、定期檢測規定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名稱。 (七)環境工程技師證號資料。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異動日起十五日內公開異動後之專責人員級別及證書字號。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應公開之資訊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應於提出申請資料前或取得核准(定)文件後七…第6條審核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作…第8條本辦法發布前公私場所已取得第三條應公開之核准(定)文件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月內於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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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