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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設置許可證
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 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六、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七、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及濃度。 八、預估需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 九、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監測設施、防制設施或儀表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及其設計圖說。 十、空氣污染收集及排放管道設施、防制設施之設置經費及進度。 十一、公私場所設立施工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設施。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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