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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生煤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燃料(以下合稱燃料),應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但僅使用石油煉製業煉製販售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或每年總設計、實際燃料使用量低於五百公斤或五百公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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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