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38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8條

審核機關受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應依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及核發程序規定辦理,並將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合併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其相同應記載事項得不重複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