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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7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許可證記載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及產品產量推估與核定方式如下: 一、單位時間用(產)量應以固定污染源最大設計量估算與核定之。 二、年用(產)量得以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最大操作量估算與核定之。但申請之最大操作量不得大於固定污染源最大設計量。 前項第二款之年用(產)量,得依本法
第七條
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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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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