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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8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8條
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效率及操作條件之核定方式如下: 一、設計操作條件。 二、無前款設計操作條件時,以試車檢測或實際運轉經驗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條件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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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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