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43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3條
審核機關審查許可證展延,應依本法
第三十條
規定辦理,除符合本法
第三十條
第四項規定情形得據以變更外,不得變更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操作許可內容及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燃料使用許可內容。 前項變更,包含審核機關以任何形式之處分規範公私場所,增加或減少操作許可內容所記載主要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種類、處理容量、處理效率及操作條件、主要污染物之核定年許可排放量、監測、定期檢測及申報之頻率及項目;及增加或減少燃料使用許可內容所記載之主要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處理容量、處理條件及操作條件等許可內容。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2條
看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