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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 第11條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11條
為審查前條所定申請獎勵案,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設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會(以下簡稱獎審會)。 前項獎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體育署署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體育署署長就體育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體育團體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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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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