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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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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16條
各獎勵賽事獲獎選手,其違反運動禁藥、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章、獎助學金及證書。 各獎勵賽事獲獎選手於獲獎後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廢止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章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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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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