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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之競賽項目,除下列情形外,應符合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之規定: 一、具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基準之比賽。 二、國際運動賽事主辦單位訂有分級制,且競賽項目為最優級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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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