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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20條

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製造廠商取得登記證後,應在其登記產品本體上 逐件標印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經核准登錄號碼,藉資識別;如本體過小無 法標印者,應在內包裝上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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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