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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21條

經指定為出廠檢驗之商品,應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號碼外並加附檢驗合格標識,始得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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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