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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19條

應施國內市場商品檢驗之商品應依商品檢驗法第四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一 章第二節 (即第九條第十九條) 之規定標示其商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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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