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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25條

前條規定之市購樣品及工廠取樣,當地檢驗機構如因缺乏設備不能執行檢 驗者,應填具送樣憑單 (如附件六) 連同樣品送指定檢驗機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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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