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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2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檢驗機構得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 定通知該廠場檢送帳冊單據及有關產銷文件以供檢查。 一、報驗產品申報之廠場批售價格涉嫌虛偽不實者。 二、定期檢驗之報驗批數及產品數量與產銷情形不符者。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定期普遍檢查各工廠產銷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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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