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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28條

第 五 章 追蹤處理
依照冏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封存之產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經檢驗發現有害人體健康或妨害公共安全者,依商品檢驗法第三十六   條規定銷燬之。 二、經檢驗不合格而無前款情事者,應監督其揀選、整理或改裝,報經檢   驗合格後始准啟封發還。 三、經檢驗合格者,俟其工廠補辦登記後,通知其加附內銷檢驗登記號碼   ,並依規定分別辦理報驗或補繳檢驗費後,啟封發還。 四、違規封存交由經銷人 (處) 保管之商品,經追蹤調查產製工廠確已廢 立者,則檢驗機構予以取樣或令其專案報驗。 五、違規封存交由經銷人 (處) 保管之商品,經追蹤調查屬處分未收回者 ,令業者限期收回申請解封並取樣檢驗;合格者,請業者補辦報驗及 加附合格標識。不合格者,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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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24條隨時抽驗商品之取樣追蹤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市場購樣作業規定如次:(一)填發採購樣品通知單(如…第25條前條規定之市購樣品及工廠取樣,當地檢驗機構如因缺乏設備不能執行檢驗者,應填具送樣憑單(如附件…第26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檢驗機構得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通知該廠場檢送帳冊單據及有…第27條檢驗機構每三個月應向當地縣市政府洽取新設工廠資料,輔導新設工廠辦理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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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