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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27條

檢驗機構每三個月應向當地縣市政府洽取新設工廠資料,輔導新設工廠辦 理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 未辦理申請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之產品,檢驗機構對其產製之工廠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派員前往工廠調查,如有庫存產品,除抽取樣品帶回檢驗外,全部產   品交貨主具結保管。 二、無工廠登記證或無營利事業登記之工廠,當地檢驗機構應通知當地縣   市政府建設局、環保局、警察局及稅捐機關等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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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