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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3條

應施檢驗之國內市場商品,依左列規定執行檢驗: 一、定期檢驗。 二、隨時抽驗。 前項執行檢驗規定,檢驗機構在執行應施檢驗品目公告中應詳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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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