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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4條

定期檢驗依左列規定執行檢驗: 一、出廠檢驗分批報驗:經指定為出廠檢驗者,應分批報驗,廠場於每批   產品產製完竣,逐批報經取樣檢驗合格,始得出廠。 二、定期留樣檢驗:經指定為出廠檢驗而其產品難於分批報驗,且各該廠   場具有自動取樣設備或有良好品質管制或因產銷情形特殊者,得向檢   驗機構申請指定定期留樣檢驗,在一定期間內生產之產品為一批。 前項第二款所稱在一定期間內生產之產品為一批之一定期間及取樣檢驗日 期,由生產廠場向當地檢驗機構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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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