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 第5條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5條

依前條規定經核定為定期留樣之廠場產品,經報驗申請並由受理機構派員 臨場作外觀檢查與取樣後,得先出廠銷售,如經檢驗不合格或核對不符時 ,檢驗機構得令其限期收回。次批貨品則應經檢驗合格,始得出廠,並連 續報驗同規格產品二批且報驗數量超過不合格品三倍以上經檢驗合格者, 始得專案請准恢復以定期留樣檢驗先行出廠銷售。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