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 第9條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經公布列為分等檢驗品目之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得由各該廠場申請內 銷分等檢驗登記,享受其優惠。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應施國內市場商品檢驗之商品應依商品檢驗法第四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一章第二節(即第九條至第十九條…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國內市場商品之檢驗及管理,特定本辦法,就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之處理,除依商品檢驗法及其施行…第2條國內市場商品係指由國內廠場產製或由國外輸入在國內銷售之應施檢驗商品。第3條應施檢驗之國內市場商品,依左列規定執行檢驗:一、定期檢驗。二、隨時抽驗。前項執行檢驗規定,檢…第4條定期檢驗依左列規定執行檢驗:一、出廠檢驗分批報驗:經指定為出廠檢驗者,應分批報驗,廠場於每批…第5條依前條規定經核定為定期留樣之廠場產品,經報驗申請並由受理機構派員臨場作外觀檢查與取樣後,得先…第6條所稱「隨時抽驗」係指應施檢驗之國內市場商品未指定為出廠檢驗之商品,依左列規定執行檢驗:一、隨…第7條檢驗工作除依規定之國家標準或檢驗標準執行品質檢驗外,並著重公共安全,有無毒害之衛生條件及標示…第8條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檢驗機構得公布檢驗不合格商品之廠商與產品名稱。
← 第8條看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