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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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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