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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出納清冊。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及其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文物、史料清冊。 九、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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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