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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由移交人員及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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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