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5條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