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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館得設各種委員會,由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纂修、協修為委員,辦理有關業務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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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