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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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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總統府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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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政紀、志書、傳記、專題之研究、撰述、彙編事項。二、歷…
第3條
本館設修纂處、審編處、采集處,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館設秘書處,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資訊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第5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特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
第6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纂修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
第7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
第8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第10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
第11條
本館為加強臺灣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審訂、彙編,設臺灣文獻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12條
本館得設各種委員會,由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纂修、協修為委員,辦理有關業務之審議事項。
第13條
本館為辦理國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得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館…
第14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定之。
← 第14條
看 國史館組織條例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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