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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4條

本館設秘書處,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資訊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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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