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史館組織條例 › 第2條

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2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紀、志書、傳記、專題之研究、撰述、彙編事項。 二、歷史圖表之製作、彙整事項。 三、史學集刊、專刊之編印、工具書之編製、資料庫之建立事項。 四、史料、史實之研究、考訂、史著之介述事項。 五、史料之蒐集、整理、複製事項。 六、史料之典藏、應用、展覽、管理、參考諮詢事項。 七、國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審訂、彙編事宜。 八、其他有關纂修國史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史館組織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